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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广发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分别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相关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存单的交接方式以存款协议约定为准。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4、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线、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2、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权限范围、签字签章样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该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是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有效印鉴表面一致性的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以录音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管理人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时间。如果授权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则文件通知自管理人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或扫描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以传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指令后,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复印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或复印件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指令送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方式确认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而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小时。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15:00以后收到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支付,但不保证支付成功。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手续费授权基金托管人自行扣收,无需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以录音电话或邮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应包括新的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权限范围、签字签章样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以录音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后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时生效,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应载明具体的生效时间,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管理人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时间。如果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则变更授权通知文件自管理人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线、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以录音电话确认后生效。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应保证发送指令的合法合规性,托管人对指令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予以审核。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或单据、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托管人履行复核义务。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若托管人已勤勉尽责,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公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